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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政策依据及登记工作流程
2007-07-17 11:05  文章来源: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一)电子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须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提交电子申请。
具体操作方法之一:登录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备案登记→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书面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一步,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自行下载,也可以向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索取;
  第二步,填写《登记表》。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上所有应填项目,并在能够遵守《登记表》背面十条保证的情况下,由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进出口贸易”或“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正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受理登记
  我厅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申报材料齐备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正式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发给申请者;对资格条件以及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给予口头说明。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获得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其它
(一)《登记表》上的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及时到我厅对外贸易处办理《登记表》及系统数据的变更手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备案登记》表遗失,须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启事,并凭遗失启事到我厅对外贸易处办理补发。
(五)我厅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电话:0891-6822013 682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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