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产品许可证申领程序
2007-07-17 11:16  文章来源: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申领条件
1、根据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以下包括自动进口许可证)。
2、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企业须按商务部制定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管理规定,到授权的发证机关(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成都特办、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不能交叉领证;
二、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1、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进(出)口申请表(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领取);
3、企业首次领证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三、许可证申办程序图






















四、许可证签发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1、许可证签发期限为: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后,经办人员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
2、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立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3、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或变更,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并注销后,再重新换发新证;
4、各企业应妥善保管许可证,杜绝丢失;
另参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www.licence.org.cn
Print